卫生部 2554 根据《化学品法》第 21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18/13、115/18 和 37/20 号),卫生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订以气体形式发挥作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例 第 1 条 在《以气体形式发挥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例》(官方公报,第 91/13 号)中,对第 1 条第 2 款进行了修订改为:“(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化学品,按照化学品分类、标志、标志和包装的特殊规定,属于下列危险类别之一的化学品:急性毒性第1类, 2和3,对皮肤的腐蚀性亚类1.A,致癌性1A和1B类,致突变性1A和1B类,生殖毒性1A和1B类,特定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类别1和特定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类别1,其中它们以气体的形式存在。”第二条 第三条修改为: »(一)克罗地亚公共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HZJZ)就是否满足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出具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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