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条 (1) 本条例规定的专业考试由内政部(以下简称内政部)决定任命的内政部(以下简称内政部)考试委员会进行。部长)。 (2) 考试委员会由会长及两名委员及考试委员会秘书组成。 (3) 考试委员会主席兼考官。 (4) 每个审查员审查一个程序章节。 (5) 本条第 1 款的决定还确定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每名成员一名副手和考试委员会副秘书。第 3 条 (1) 审查委员会任命部官员,审查委员会成员由监督私人保安活动的部主管组织单位提名。 (2) 每项单独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的组成由考试委员会主席或其副手决定。 (3) 主席和考试委员会委员及其副手必须至少完成专科研究生专业学习或大学研究生学习,并在通过国家专业考试后至少5年的工作经验,包括以下领域的工作。犯罪学和调查工作、安全情报工作、危机管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风险管理,以及人身和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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