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302 根据《警察法》第 5.f 条(“Narodne novine”,第 34/11、89/14、151/14、33/15、121/16 和 66/19 号) , 内务部长通过了关于处理投诉的工作和处理方法的规则 1. 一般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内务部(以下简称:部)处理和处理投诉的方法,保留投诉记录和在记录中保存数据的时间限制。第 2 条 根据本条例,投诉不被视为提交了已在审查同一申请人的投诉指控的程序中已经考虑和评估的事实的陈述。投诉也不被视为与行使该部负责的权利的行动有关的意见(请求、上诉、反对和行政、轻罪或其他诉讼中的其他意见)。第三条投诉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陈述,并记录在案。本条第 1 款意义上的书面投诉如果包含申请人的签名,也将被视为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的提交。 2. 投诉程序 第 4 条 收到投诉的组织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官员有义务立即将投诉记录在包含在子系统“内部控制工作”中的投诉记录中,该子系统是在内政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 MUP)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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