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行政部 2247 根据《监禁刑罚执行法》(“官方公报”,第 14/21 号)第 38 条第 4 款,负责司法事务的部长发布了《监狱专业培训条例》监狱系统 第 I 章 一般规定 目的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监狱系统公务员和雇员(监狱、监狱、中心和负责监狱系统的中央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办公室)负责司法事务的部委,以及参与培训的公务员和国家雇员(以下简称:官员)的权利和义务。 (2) 作为本条第 1 款的例外,监狱系统的培训也可以由负责司法事务的部委的其他公务员参加,如果有正当理由,并事先征得责任主管的同意负责司法事务的部的监狱系统(以下简称:负责监狱系统的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这些公务员,涉及接受专业培训的官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展,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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