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部 1761 基于《能源效率法》第 19 条第 1 款(“官方公报”,第 127/14、116/18、25/20 和 41/21 号)和第 38 条,《国家行政制度法》第 3 款(“Narodne novine”,第 66/19 号),经空间规划、建设和国有财产部长和部长事先同意,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部长外交和欧洲事务部,发布《大型企业能源审查条例修订和补充条例》第 1 条《大型企业能源审计条例》(“Narodne novine”,第 123/15 和 5/20 号),将第 9 条第 2 款修改为:“(2) 经授权的人根据部门的授权对大型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作出决定,为期七(7) 年。决定期满后,被授权人连同已完成专业训练的证明,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请求重新作出授权决定。”在第2款之后增加第3款,内容为:“( 3) 被授权人有义务定期提高专业水平。专业发展是指在授权有效期内每两 (2) 年在培训计划持有人处参加一次为期八 (8) 小时的专业发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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