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地测量总局 1188 根据《国家测量和房地产地籍法》(“Narodne novine”,第 112/18 号)第 147 条,国家大地测量局局长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地名登记册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地名登记册的保存内容、保存方式。第 2 条 (1)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保存和维护地名登记簿,确保在准备官方文件以及在国内和国际交流中使用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 地名登记簿以电子形式保存和维护。 (3) 地名登记簿是收集、记录、处理、呈现、理解、连接、研究和发布有关空间的各种数据的官方依据,例如各种地图的创建、与空间有关的统计数据、文章等. (4) 地名登记册按照地名标准化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维护。第 3 条 本条例所指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地理物体是具有可识别身份的地球表面的一部分 b) 地名是地球上现象和地理物体的名称 c)命名地点是将一个地理对象简化为一个可视化点,是地名登记册中唯一的空间元素,可以携带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地名 d) 地理对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地理对象和事件分类为地理对象类型 e) 一种地理对象是一组具有共同特征的地理对象 f) 名称类型是一个属性,其值可以是一个地名或外来地名 g) 一个地名是其名称地理对象所在地区的官方或口头语言中的地理对象 h) 外来语地名是一种语言中用于位于该语言区域之外的地理对象的名称,它不同于本地地名 i) 具体i) 地名登记簿(以下简称:规范)是一份官方文件,明确描述了地名登记簿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技术特征,并且 j) 地名的时间参考是关于其创建、更改和终止有效期以及在地名登记册中记录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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