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运动和休闲飞机、气球和滑翔机的飞行员提供专业培训的企业家应满足的条件的条例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2544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1 点(“官方公报”,编号 69/09、84/11、54/13、127/13 和 92/14),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部海洋部长,《关于对提供运动休闲飞机、气球和帆板飞行员的专业培训的企业家必须满足条件的规定进行修订的规定》《规定》第 1 条关于必须满足的条件由为运动休闲飞机、气球和滑翔机(“Narodne novine”,第 65/15 和 35/18 号)的飞行员提供专业培训的企业家将第 1 条第 1 款修改为:“(1)本条例规定了为航空人员提供专业培训的企业家必须满足的条件:a) 飞行员运动休闲飞机,b) 气球飞行员和 c) 委员会条例 (EU) 1178/2011 不适用于此类航空的滑翔机飞行员人员。 2011 年 11 月 3 日关于建立民航航空机组人员相关技术要求和行政程序的公告(OJ L 311,2011 年 11 月 25 日),最后修订和补充。” 第 2 条在第 2 条第 1 款第 9 点,分点g) 改为: »g) 最大允许起飞质量达 560 kg 的旋翼机;当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民用航空领域共同规则和建立欧盟空中交通安全机构的条例 (EU) 2018/1139 不适用于该条例时 (OJ L 21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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