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24 根据《消费者破产法》(官方公报,第 100/15 和 67/18 号)第 32 条第 6 款,司法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订名单确定条例的条例消费者破产程序中受托人的规定 第 1 条 将《关于确定消费者破产程序受托人名单的条例》(Narodne novine,第 12/16 号)第 3 条第 1 款第 3 项修改为:“3.谁已通过专员专业考试或免除通过该考试的义务 i«。第二条 在第五条第三款之后新增第四款,内容为:“(四)为证明其已完成大学研究生学习,即完成了至少300个ECTS学分的高等教育,申请人必须提交确认完成学业和获得特定学术头衔的相应文件(文凭、证书或证书,即如果有必要了解所获得的资格,则提供有关研究的补充文件)。«。原第4款改为第5款: (五)作为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2款第1点和第4点的价值推定的证明,申请列入受托人名单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一份证明,证明没有因依职权提起的不超过八天的刑事犯罪对他进行刑事诉讼,以及金融机构的确认,即申请人根据《消费者破产法》并非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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