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2407 根据《养老保险公司法》第 38 条第 11 款、第 41 条第 11 款和第 45 条第 5 款(官方公报第 22/14、29/18 和 115/ 18),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在 2019 年 12 月 5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条件规则》。养老保险公司监督委员会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1) 根据本规则手册,克罗地亚金融服务机构对金融服务的监督(以下简称:Hanfa)更详细地规定: 1. 该法第 38 条的条件关于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法)履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能,即授予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成员职能的授权,以及授予执行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能的授权请求所附文件, 2. 请求的内容根据该法第 41 条第 2 项,公司业务管理程序的内容,以及评估程序的标准和代表该程序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3. 公司成员必须满足的条件监督委员会。 (2) 本条例所用词语与法律所用词语具有相同涵义。...
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条件规则手册pdf预览版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条件规则手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