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险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 737 根据放射与核安全法(“Narodne novine”,第 141/13、39/15 和 130/17 号)第 66a 条,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所长经内政部长事先同意的辐射和核安全 核保险规则 1. 基本规定 规则内容 第 1 条。 (1) 本规则手册确定核安全措施的类型和范围、核安全措施的内容核安全计划,以及报告危害核保险事件的方式和范围。 (2) 本条例的规定是指: 1. 从事电离辐射源活动或核活动或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源处置活动的批准持有人 2. 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废旧废物的所有者核燃料 3. 核材料的拥有者 4 放射性废物、使用过的源或乏核燃料的原因和/或拥有者 5. 核材料的拥有者。法规与欧盟法规的协调 第 2 条。本法规将欧盟的以下法案纳入克罗地亚立法: - 2013 年 12 月 5 日理事会指令 2013/59/Euratom 关于防止发生的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免于暴露于电离辐射和废除指令 89/618/Euratom、90/641/Euratom、96/29/Euratom、97/43/Euratom 和 2003/122/Euratom (OJ L 1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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