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674 根据《内陆水域航行和港口法》第 19 条和第 244 条第 2 款第 2 段(官方公报,第 109/2007、132/2007、51A/2013 号和 152 /2014)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内河航行船舶法定认证技术规则 第 1 章应用领域、定义和航行领域 第 1 条一般规定和定义 内河航行法定认证技术规则船舶(以下简称规则)包含 2016 年 9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内陆航行船舶技术要求、修订指令 2009/100/EC 和废除指令 2006 的指令 (EU) 2016/1629 的要求/87/EC 和 2018 年 4 月 18 日授权指令委员会 (EU) 2018/970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内陆航行技术要求的指令 (EU) 2016/1629 的附件 II、III 和 V船只。 1. 本规则规定: (a) 确保第四条所述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b) 这些内陆水道的分类。 2. 这些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是: (a) 附件一 欧盟内河航道列表,在地理上划分为 1、2 和 3 航行区 (b) 附件二 适用于航行区域内河航道船舶的最低技术要求1、2、3 和 4 (c) 附件 III 对航行区域 1 和 2 内河航道和航行区域 3 未连通水道的船舶可能的附加技术要求的领域 (d) 附件 IV 适用于技术要求可能降低的领域内河航道上的船舶 plovidbe 3 和 4 (e) 附件 V 详细程序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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