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2558 卫生部长根据《医疗保健法》第 112 条第 2 款(“官方公报”第 150/08、71/10、139/10、22/11、84/11、12 号/12, 35/12 , 70/12, 82/13, 159/13, 22/14, 154/14 和 70/16)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建议并根据《一般行政诉讼法》(《人民报》第 47/09 号)第 96 条第 1 款通过第 1 号决议。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被授予“卫生部儿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医学参考中心”称号,为期五年。 2. 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儿科诊所的新生儿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医学部和儿科重症监护医学部有义务提交“卫生部参考中心”名称更新申请用于儿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 3. 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儿科诊所新生儿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医学部和儿科重症监护医学部的“卫生部儿科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医学参考中心”有义务不迟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届满后60日内,提交近三年工作报告和下一个两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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