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847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 115/16 号官方公报)第 13 条第 8 款,财政部长发布了关于处理临时扣押物品、国内或国外支付手段、证券的规定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财政部、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办理的临时没收物品、境内外支付手段、证券和文件的处理办法。适用税收及相关法规的管辖。第二条 执行税务监督任务的税务机关官员、防止税务欺诈官员和独立财务调查部门官员有权暂时没收他们所持有的物品、境内外支付手段、证券和文件(以下简称物品)。可作为轻罪或刑事诉讼的证据。第 3 条 (1) 税务机关的授权人员应向按照本条例第 2 条规定的程序被暂时没收物品的人签发暂时没收物品证明。 (2) 本条第 1 款的证明包含: - 暂时没收该物品的法律依据(条款、段落和名称), - 关于执行该物品的授权官员(官员)的信息临时没收物品, - 关于被临时没收物品的人的信息, - 临时没收物品的地点和时间, - 关于物品的信息和对物品特征的描述,尤其是那些能够可靠识别的信息物品的类型、数量、序列号、名称、识别标记、金额、币种和其他重要属性, - 关于处理临时没收物品的数据,即保管它们的数据、收集时间和收押临时没收物品的官员、归还时间和被退回临时没收物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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