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86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36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67/08、48/10、74/11、80/13、158/13、92 /14 和 64/15),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经内政部长同意,发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要求条例 I.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车辆类别、尺寸、总重量、轴荷车辆、车辆必须具备的装置和设备以及道路交通中装置和车辆设备必须满足的条件。第 2 条 本条例包含符合以下欧盟法案的规定: - 2007 年 9 月 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认证框架的指令 2007/46/EC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系统、部件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单独技术单元(OJ L 263,2007 年 10 月 9 日)——1996 年 7 月 25 日理事会指令 96/53/EC,关于确定国内和国际交通的最大允许尺寸以及在共同体内运营的某些道路车辆的国际交通最大允许质量(OJ L 235,1996 年 9 月 17 日)——欧洲议会和 18 理事会指令 2002/7/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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