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784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5 点(“Narodne novine”,第 69/09、84/11、54/13、127/13 和 92/14 号),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通过了《飞机设计、验收、建造和维修条例》(EC)编号。 216/2008 第 1 部分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以下飞机的设计、验收、建造和维护条件:a) 历史悠久的飞机,b) 研究、实验和科学飞机,c) 业余制造的飞机, d) 前军用飞机,e) 超轻型飞机和超轻型直升机,f) 重量不超过 560 公斤的旋翼机,g) 历史或前军用飞机的复制品,以及 h) 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根据《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条例》 , 条例 (EC) 不适用。 2008 年 2 月 20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共同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的第 216/2008 号(OJ L 79,2008 年 3 月 19 日),最后修订和补充(下称:附件 II 飞机)。用语 第二条 本条例所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1) 机构:克罗地亚民航局; 2) 业余制造的飞机:至少 51% 的飞机是由业余爱好者或非盈利的业余爱好者协会为自己的目的制造的,没有商业目的; 3) 附件 II 航空器:第 1 条中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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