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592 根据《警察法》第 124 条(“Narodne novine”第 34/11、130/12、89/14 和 151/14 号),并结合《警察法》第 33 条放射和核安全(» 官方公报“第 141/13 号)和《关于使用和运输电离辐射源的批准和许可条例》第 13 条(“官方公报”第 71/12 和 89/13 号),内政部长发布关于组织和实施电离辐射防护措施的条例 I.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 - 实施电离辐射防护措施; - 电离辐射源的目的和使用方法; - 内政部(以下简称内政部)在实施电离辐射防护措施方面的责任; – 负责电离辐射防护的人员的能力和义务; - 使用电离辐射源的雇员的义务和权利; – 使用电离辐射源进行活动的具体条件; – 暴露员工的培训、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 - 保存电离辐射源记录并向内政部主管国家机构报告的方法,Ulica grada Vukovara 33, 10000 Zagreb(以下简称:内政部)。第二条 电离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包括: ——确保《放射与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和电离辐射源使用条例规定的条件; - 检查暴露员工的健康状况并监测他们的暴露情况; – 定义暴露区域,即监控区域和特殊监控区域; - 监督电离辐射防护领域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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