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码头和内陆水道)细则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68年04月25日
CH.29 18 FREEPORT BYELAWS 废水处理厂的维护。进入处所。罪行。 21. 在港区任何一块土地内,如果废水通过处理厂进行处理,则该地块的所有人有责任确保该处理厂按照该标准进行维护和运营。港务局可能不时规定的,并且港务局可能要求的任何记录和测试都准时准确地进行。第 IV 部分 总则 22. 卫生官员或公司的授权官员可在白天出示其授权证明(如果需要)进入港口区内的任何场所,以检查是否存在任何浪费或滥用或污染水源,如在出示授权后被拒绝进入该处所或被阻碍进行检查的,拒绝其进入或阻碍其进入的人即属犯罪。 23. 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任何规定,即构成违反该法的罪行,一经即决定罪,将处以不超过一百四十巴哈马元 (B14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 S.I. 371968 自由港(码头和内陆水道)细则(第 8 节)标题。 1968 年 4 月 25 日生效 1. 这些细则可被称为自由港(码头和内陆水道)细则。解释。 2. 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码头船长是指由港务局或其任何承租人指定的任何人,该人符合巴哈马原始服务 2001 FREEPORT BYELAWS CH 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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