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加共体社会保障协议法案 19 281 多米尼加联邦 2002 年第 19 号法案 我同意 LS VERNON L. SHAW 总统 2002 年 9 月 30 日的一项法案,以执行代表加共体签署的加共体社会保障协议的规定多米尼克政府于 1996 年 3 月 1 日在圭亚那乔治城举行。(2002 年 10 月 3 日在宪报上刊登)。尽管如此,多米尼克联邦议会颁布如下 1. 本法可简称为简称。加共体社会保障协议 2002 法案。282 2002 加共体社会保障协议法案 19 解释。 2.在本法中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日程。主管机构和主管当局。修正。日程。该协议是指加勒比共同体社会保障协议;部长是指负责社会保障的部长。 3. 附表所列协议在多米尼克具有法律效力。 4. 就第 27 条而言,主管机构为多米尼克社会保障委员会,主管机构为社会保障部长。 5. (1) 如果对协议的修改根据协议第 60 条生效,部长可以通过命令修改附表,以纳入该修正案。 (2) 如果附表根据本节进行了修订,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或根据任何此类成文法生效的任何文书中的提述应解释为对协议的提述如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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