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法(第 1 章:03)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马拉维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马拉维公共服务法第 103 章于 1994 年 8 月 1 日生效 这是本文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版本。注意该法案的版本在马拉维法律的第四修订版 (L.R.O. 12015) 中进行了修订和整合,由法律修订法案授权的副检察长和律政司司长。为公共服务的管理及其附属或与之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第一部分 初步 1. 简称 本法案可被称为公共服务法案。 2. 适用 本法适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除非任何成文法对公共服务的任何部分另有规定。第二部分 公共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3. 公共服务的性质 公共服务应 (a) 旨在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 (b) 成为建立和维持公众对政府信心的工具; (c) 公正、独立和永久,以使公众能够继续接受政府服务,并使政府的行政职能不受任何政党掌权的影响; (d) 在提供服务以及制定和实施发展项目时,仅以公众利益和公众福利为指导; (e) 旨在实现和保持各级人员的最高程度的正直和适当的行为。 4. 择优入职 公务员入职和晋升应仅以功绩为基础,即在公平、公开竞争确保所有公民获得平等待遇后的相对能力、知识、技能和资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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