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 12 号契约登记修正法旨在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修订 1937 年契约登记法,以取代某些过时的表述;删除对采矿潮汐登记员或担任登记官的采矿专员的提述;就注册官职责的延伸作出规定;规定任命契约登记条例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规定在其签署或提交登记或在契约登记处记录的所有契约和文件中披露人的全名和婚姻状况;规定就土地中的一小部分不分割份额签发注册所有权证书;并修改某些定义;并提供与 Iherewilh 相关的事宜。替换某些过时的表达方式;删除对采矿潮汐登记员或担任登记官的采矿专员的提述;就注册官职责的延伸作出规定;规定任命契约登记条例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规定在其签署或提交登记或在契约登记处记录的所有契约和文件中披露人的全名和婚姻状况;规定就土地中的一小部分不分割份额签发注册所有权证书;并修改某些定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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