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第 33015 号政府公报,2010 年 3 月 12 日 (c) 直升机应在距陆地自转距离以外的水上操作直升机,除了仅用于起飞和初始爬升或最后进近和着陆,除非 (i) 机上的每个人穿着装有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和生病。一个单独的婴儿漂浮装置,包含一个供船上每个婴儿使用的定位求生灯,存放在婴儿所在的人容易接近的位置; (d) 直升机在起飞或降落的机场起飞或降落时,起飞或进近航路设置在水上,以防发生事故。除非这种直升机配备了装有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否则可能会发生迫降,并存放在易于接近的位置。系好安全带,从供其使用的人的座位上取下。和一个单独的婴儿漂浮装置,包含一个供船上每个婴儿使用的定位求生灯。 (2) 所有人或运营人不得在水上操作下列直升机,除非该直升机被证明为两栖直升机或用于迫降,或配备永久性或可快速展开的应急漂浮设备 (a) 在低于以下高度运行的性能 3 级直升机将允许直升机在发动机故障的情况下完成自动旋转到陆地着陆 (b) 性能 1 级或 2 级直升机在距离陆地超过 10 分钟的恶劣环境中运行,无法维持飞行发生发动机故障时的合适着陆点或 (c) 性能 1 级直升机在非敌对环境中运行,距离陆地相当于 30 分钟正常巡航速度或 50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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