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21457 号,2020 年 1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GILBERT SEBILLENO Y CASABAR,被告上诉人。决定 LEONEN, J.:棉兰老岛以外的一个社区主要是穆斯林并不意味着它应该被认为是“臭名昭著的”。正是这种被误导的、不幸的是没有受过教育的文化刻板印象,导致了内部冲突和对与大多数人信仰不同的菲律宾人的不人道待遇。如果对毒品的身份存在持续怀疑,则在涉及危险毒品的案件中不能维持定罪。 [1]本法院不会参与使用陈旧的偏见来证明不遵守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1 条的行为。我们无罪。因为本法院的决议是对上诉法院裁决[2] 的上诉,该裁决与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3] 完全一致。法院认定被告上诉人 Gilbert Sebilleno y Casabar (Sebilleno) 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11 条第 5 节,也被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两 (2) 条单独的违反信息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针对 Sebilleno 和 Kyle Enrique y Damba (Enrique) 提起诉讼。针对 Sebilleno 非法销售危险药物的指控内容如下: 2008 年 6 月 4 日左右,在蒙廷卢帕市。菲律宾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出售、交易、交付和赠送另一种甲基苯丙胺 [原文如此] 盐酸,一种危险药物,称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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