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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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菲律宾 EC-菲律宾商业合作会议
1961 年 1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关于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地区执行菲律宾海军和印度尼西亚海军之间的协调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1 年 1 月 30 日生效。 1951年6月21日《友好条约》中反映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序言, 1959 年 4 月 28 日的文化协议和 1960 年 7 月 27 日的换文已同意实施协调行动,这将由菲律宾海军和印度尼西亚海军执行,以在两国之间的地区执行法律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为实现上述目的,菲律宾海军和印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菲律宾/澳大利亚综合妇女健康培训项目在菲律宾的谅解备忘录
1985 年 11 月 29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与瑞士联邦政府关于重新安排菲律宾债务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瑞士联邦为努力按照 1984 年 12 月 20 日举行的“巴黎俱乐部”会议上通过的建议采取行动,菲律宾政府代表和包括瑞士在内的某些债权国的代表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菲律宾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借款人”)同意偿还本协议中提及的债务,借款人的该等义务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无条件担保。第 2 条 1. 本协议适用于下列菲律宾债务本金和利息,这些债务是由瑞士联
1968 年 5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美国驻菲律宾军事基地雇用菲律宾国民的协议 美国在美国雇用菲律宾国民1960 年 5 月 27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协议;有约定的分钟; 1968 年 5 月 27 日生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 1947 年《军事基地协定》[1] 经修正后同意在菲律宾建立美国军事基地为两国共同防御服务;注意到该协定中没有关于美国武装部队在菲律宾雇用的菲律宾公民的劳资关系和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认识到需要促进和保持良好的就业实践——
1998 年 2 月 20 日 菲律宾和美国之间关于菲律宾执行最低准入承诺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和美利坚合众国(“双方”)已经结束双边谈判并达成了相互接受的决议关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WTO) 通知 WT/DS74/1 和 WT/DS102/1 就菲律宾政府对影响新鲜/冷藏/冷冻猪肉的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的事项( HS 0203)和新鲜/冷藏/冷冻家禽(HS 0207)(以下简称“特定农产品”)——菲律宾和美国同意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目标 美国和菲律宾在签订本协议时承诺实现以下目标: 进一步加强
1946 年 8 月 6 日 菲律宾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蕉麻纤维协定 注:该协定于 1946 年 8 月 6 日生效。菲律宾于 1946 年 11 月 18 日要求废除该协定。 1946 年 12 月 3 日废除;参考:本协议也发布在 I DFA TS No. 1, p. 16. 本协议于 1946 年 8 月 8 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公司机构 Reconstruction Finance Corporation 与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共和国)签订,见证: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相互协
MOP, Bk 3, v.4, 151 [ 行政命令编号1936 年 6 月 4 日 38 日 ] 授权菲律宾军队利用碧瑶教师营举办菲律宾军事学院《国防法》规定所需的学员人数,以及在其上建立新场地和架设必要的建筑物将严重消耗国库;鉴于,碧瑶教师营目前仅在夏季使用,提供军事学院所需的设施,可暂时用于此目的,但不妨碍教师在夏季职业期间继续住宿期间,公共教育部和菲律宾军队已推荐此类安排;因此,现在,凭借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在此授权菲律宾军队利用碧瑶教师营举办菲律宾军事学院,并移交对菲律宾军队
1954 年 9 月 2 日 菲律宾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菲律宾公民入伍美国海军的协议的换文 注:该协议于 1954 年 9 月 2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是发表于 238 UNTS, p. 336. 我是美国驻菲律宾外交部长美国大使馆马尼拉,1954 年 9 月 2 日第 0268 号阁下:我荣幸地提及 1952 年 12 月 13 日生效的关于自愿入伍的协定美国海军每日历年有一千(1,000)名男性菲律宾公民,并于 1954 年 6 月 21 日生效的修正案将获准在美国海军服役的菲律宾男性公
1971 年 3 月 1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丹麦政府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贷款的协议 1971 年 3 月 19 日在马尼拉签署。注:该协议于 1971 年 3 月 19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X DFA TS No. 1, p. 中发表。 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和友好关系,双方同意,作为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贡献,丹麦政府将提供贷款根据本协定和所附附件的下列规定,将其扩展到菲律宾,这些规定被视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 I 条 贷款 丹麦政府(以下称为贷款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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