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菲尔。 7 二级 [ G.R.第 193305 号,2018 年 2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诉 BANAL NA PAG-AARAL, INC.,被告。 REYES, JR., J:上诉法院 (CA) 在 2009 年 7 月 6 日的裁决[1] 中驳回了 Banal na Pag-aaral, Inc. (Banal na Pag-aaral) 的土地登记申请。未能证明寻求登记的土地是可转让和可支配的。 [2]随后,Banal na Pag-aaral 提出复议动议,并提交了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出具的证明[3],宣布标的土地可转让和可处置。考虑到律政司司长办公室对迟交的文件没有异议,通讯局也承认了这一点。此后,CA 通过其 2010 年 1 月 8 日的修订决定 [4] 推翻了之前的裁决,从而允许对标的土地进行登记。根据 Batas Blg 的第 9 节。 129,经 R.A. 修订。第 7902 号,CA 有权接收证据并执行解决事实问题所需的任何和所有行为。但是,在上诉的情况下,此权限仅限于 CA 批准重新审判的情况。 [5]换句话说,CA 不能无条件地接受上诉证据,就像它对有问题的文件所做的那样。规则是,未正式提供的证据不予考虑。 [6]然而,为了公正起见,法院仅出于最有功的理由,允许在当事人有机会核实此类文件的真实性和适当执行后,提交此类请愿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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