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菲尔。 11 二级 [ G.R.第 189803 号,2018 年 3 月 14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土地管理局 (LMB) 局长代表,请愿人,VS. FILEMON SAROMO,答辩人。决定 CAGUIOA,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2009 年 6 月 30 日(决定)[3 ] (CA) 在 CA-GR简历。第 87801 号,驳回上诉人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的上诉,并确认 2005 年 10 月 24 日八打雁地区审判法院第 9 分庭 (RTC) 在第 3929 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决[4] . RTC 裁决驳回了共和国对被告 Filemon Saromo (Saromo) 提起的撤销和撤销产权诉讼。请愿书还抨击了 CA 2009 年 10 月 12 日的决议 [5],该决议拒绝了共和国提出的重新考虑动议。事实和先前的诉讼 从 CA 决定中挑选出来的事实如下: 1980 年 9 月 25 日,大地测量工程师 Francisco C. Guevarra 为 x x x Filemon Saromo 调查了本案的土地主体。工程师格瓦拉随后准备了编号为 PSU-4-A-004479 的测量计划(图表“A”)。该计划的左下角有一条注释,上面写着:“本次勘测以前是中国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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