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221484号,2018年11月19日] ROBUSTUM AGRICULTURAL CORPORATION,请愿人,VS。菲律宾农业改革和土地银行部,受访者。判决 PERALTA, J.:这是对锡莱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9 分庭 2015 年 6 月 11 日 [2] 和 2015 年 9 月 28 日 [3] 的命令提出的上诉[1] 民事案件第 2915-69 号。事实:申请人 Robustum 农业公司是锡莱市 50,000 平方米农业用地(标的土地)的注册所有者,根据转让证书 (TCT) No. T-15256。[4]标的土地以前是一个 300,000 平方米的农业地产(母地产)的一部分,由申请人的前权益 Puyas Agro, Inc. (PAI) 拥有[5]。 2013 年 12 月 5 日,土地改革部 (DAR) [6] 通过省土地改革官员 (PARO) II Teresita R. Mabunay 准备了一封信,题为“将 NOC 转交给土地所有者-受让人, “[7] 致请愿人。这封信试图向请愿人提供一份由 DAR 先前发布的覆盖通知的副本,该通知将母地产确定为受土地改革计划的约束。 [8]这封信还旨在通知请愿人,作为母财产一部分的受让人,它将被 DAR 列为“替代土地所有者和收款人”,以用于“[索赔文件夹]的文件、发行[a] [v] 估价备忘录和 [母遗产] 的补偿收益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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