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CAPULON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999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806菲尔。 465 第二师 [ G.R.第 199907 号,2017 年 2 月 27 日] ANITA CAPULONG,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决定 PERALTA, J.:根据《法院规则》(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旨在废除上诉法院 2010 年 11 月 12 日的决定[1] 和 2011 年 12 月 22 日的决议[2]( CA) 在 CA-GR CR 第 28713 号,其决定性部分指出:因此,考虑的场所,地区审判法院 (RTC) 日期为 2003 年 8 月 1 日的裁决,第三司法区,Cabanatuan 市第 86 分局,判定上诉人 Anita Capulong 有罪根据第 315 条定义和处罚的 Estafa,第 315 条。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c) 条特此确认并进行修改,因为上诉人被判处四 (4) 年零两 (2) 个月的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二十年 (20 ) 的隐退时间,最大。如此订购。 [3]在 1995 年 2 月 28 日提交的一份信息中,请愿人安妮塔·卡普隆 (Anita) 和她的丈夫费尔南多·卡普隆 (Fernando) (Spouses Capulong) 被指控犯有 Estafa 罪,犯下如下罪行: 1990 年 12 月,在菲律宾卡万那端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的配偶费尔南多·卡普隆和安妮塔·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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