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菲尔。第751章第 205279 号,2017 年 4 月 26 日] 维萨亚斯地热发电公司,请愿人,诉内部收入专员,被申请人。 REYES, J. 决议:本复审请愿书[1] 的主题是税务上诉法院 (CTA) 2012 年 10 月 8 日的决定 [2] 和 2013 年 1 月 7 日的决议 [3] CTA EB 第 864 号案件。CTA 全体通过质疑的发布确认了 CTA 第一部门以过早提交为由驳回了米沙鄢地热发电公司(请愿人)的复审申请。前因请愿人是一家特殊目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主要目的是“投资、收购、融资、完成、建设、开发、改进、运营、维护和持有位于莱特省马利特博格的某些部分建成的发电地热发电设施,菲律宾(“项目”)及其附带的其他财产,用于生产和销售地热资源的电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和此类其他财产。”[4] 它已在内务局注册收入 (BIR) 作为增值税 (VAT) 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为 003-832-538-000。[5] 2009 年 2 月 13 日,申请人向 BIR 提出行政索赔,要求退还 2007 纳税年度的未使用进项税,金额为 P11,90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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