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NANDO MEDICAL ENTERPRISES, INC.,请愿人,VS。卫斯理大学菲律宾公司,受访者。[G.R. 20797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778菲尔。第836章第 207970 号,2016 年 1 月 20 日] FERNANDO MEDICAL ENTERPRISES, INC.,请愿人,VS.卫斯理大学菲律宾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当辩护方的答复未能提出问题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对方诉状的实质性指控时,初审法院可以根据诉求方的动议对诉状作出判决。为此,只考虑诉讼中各方的诉状。原审法院驳回诉状的判决动议是错误的,因为被告方在另一案中的诉状据称提出了事实问题。案件 请愿人对 2013 年 7 月 2 日颁布的裁决提出上诉,[1] 根据该裁决,上诉法院 (CA) 确认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 分庭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命令,否认其对第 09-122116 号民事案件诉状的判决动议,标题为 Fernando Medical Enterprises, Inc. v. Wesleyan University-Philippines。[2]前因 2006 年 1 月 9 日至 2007 年 2 月 2 日,请愿人是一家经营医疗设备和用品的国内公司,根据以下合同向被申请人的医院交付和安装医疗设备和用品: 2006 年 1 月 9 日的协议备忘录医疗设备的供应总额为 P18,625,000.00;[3] 2006 年 7 月 5 日的承诺契约,用于安装价值 P8,500,000 的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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