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菲尔。 439 第三师[G.R.第 203750 号,2016 年 6 月 6 日] JORGE B. NAVARR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香港和上海银行,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ERALTA, J.:向法院提交请愿书,Jorge B. Navarra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在 CA-G.R. 中对上诉法院 (CA) 决议[1] 提出质疑。 CR No. 34954,由于缺乏针对论坛购物的证明而驳回了他的申请。案卷披露的相关事实前因如下: 原告豪尔赫·纳瓦拉是雷诺兹菲律宾公司(Reynolds)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私人被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的长期客户. 1998 年 11 月 3 日,汇丰银行授予雷诺兹 8200 万比索的贷款额度和 900,000.00 比索的外汇额度。此后,雷诺兹执行了几张有利于汇丰银行的期票。随后,雷诺兹通过 Navarra 及其负责公司事务的副总裁 George Molina 签发了七 (7) 张亚洲信托支票,总额为 4520 万披索,以支付其贷款义务。 2000 年 7 月 11 日,当汇丰银行出示相关支票以供付款时,上述支票均被拒付,并因“因资金不足而被提取”而被退回。因此,该银行于 2000 年 7 月 21 日向 Reynolds 发出了拒付通知。纳瓦拉收到了该通知,但要求汇丰银行重新考虑其宣布该公司违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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