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菲尔。 37 第一师 [ G.R.第 165354 号,2015 年 1 月 12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国家电力公司代表,请愿人,VS. SATURNINO Q. BORBON 的继承人,上诉法院,被告。 BERSAMIN, J. 决定:占有被征用财产的征收人有义务在占有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合理的补偿,尽管诉讼程序已经中止,理由是征用的公共目的已经同时停止。前因 国家电力公司 (NAPOCOR) 是一家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第 6395 号共和国法案获得授权,负责开发水力发电,从任何和所有来源生产电力, 发电厂、附属设备、水坝、水库、管道、输电干线、发电站和变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其他工程,以开发任何河流、湖泊、小溪、泉水和瀑布的水力。菲律宾并向其居民提供此类电力。 [1] 1993 年 2 月,NAPOCOR 进入八打雁市 Barangay San Isidro 的一处物业,为 230 KV Mahabang Parang-Pinamucan 输电项目建造和维护输电线路。 [2] Saturnino Q. Borbon 的受访者继承人拥有该物业,总面积为 14,257 平方米,根据八打雁地契登记处的 T-9696 号转让证书登记。 [3] 1995 年 5 月 26 日,NAPOCOR 向八打雁市 (RTC) 地区审判法院提出征用诉状,[4] 寻求获得占地仅 6,326 平方米的部分财产的地役权米,或多或少,[5] 声称它已与被诉人就地役权的收购进行谈判,但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尽管如此,它还是愿意存入P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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