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 菲尔。 158 第二师 [ G.R.第 206653 号,2015 年 2 月 25 日] YUK LING ONG,请愿人,VS. BENJAMIN T. C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在法庭诉讼程序中,没有比每个诉讼当事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受珍视的了。这项权利从传票送达被告的那一刻开始。 《法庭规则》极其重视确保被告人亲自承担将落在他身上的责任。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建设性通知或替代送达传票。如果送达达不到传票替代送达的严格要求,那么无论后果如何,法院都别无选择,只能撤销无效判决。这是一份请求复审的请求,寻求撤销和搁置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12 年 6 月 27 日的决定[1] 和 2013 年 3 月 26 日的决议[2]。 SP No. 106271,驳回了撤销判决的申请。事实呈请人 Yuk Ling Ong(呈请人),英国香港公民,和答辩人 Benjamin Co(答辩人),菲律宾公民,于 1982 年 10 月 3 日在 Ellinwood-Malate Church 结婚。 [3] 2008 年 11 月的某个时候,请愿人收到了来自移民和驱逐出境局 (BID) 的传票,要求她到上述机构出庭,因为她的永久居留签证正在被取消程序中。据悉,她与被告的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当请愿人出现在 BID 时,她获得了以下文件的副本: (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民事案件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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