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GABRIEL Q. FERNANDEZ 的继承人,[1] 受访者。 【第17549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757 菲尔。 70 乙组 [ G.R.第 175493 号,2015 年 3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 GABRIEL Q. FERNANDEZ 的继承人,[1] 受访者。 LEONEN, J. 决定:国家及其执行机构必须首先遵守第 8974[2] 号共和国法案第 4 条中概述的要求,然后才能获得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的私有财产。这是根据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2006 年 8 月 25 日的决定 [4] 和 2006 年 11 月 14 日的决议 [5]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推翻并撤销了由请愿人菲律宾共和国的初审法院在征用程序中占有被告人加布里埃尔 Q. 费尔南德斯的财产。 Gabriel Q. Fernandez 的继承人 (Heirs of Fernandez) 是巴丹省巴兰加的 Barangay Tuyo 11,165 平方米房产的所有者。该物业受产权转让证书 T-139051 的保护。 [6] 2001 年 6 月 5 日,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代表公共工程和公路部向 Barangay Tuyo 另一处房产的所有者 Fernandez 和 Sotera Santuyo 的继承人提交了一份经过核实的征用投诉。 [7]共和国通过其经过核实的征用投诉,声称公共工程和公路部打算在 Barangay Tuyo 建造一条四车道高速公路。它进一步声称,有必要为此目的收购费尔南德斯继承人和 Sotera Santuyo 的财产,但其购买提议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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