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OBERTO 和 TERESITA GENUINO,受访者。[G.R. 【第20879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764菲尔。第642章第 208792 号,2015 年 7 月 22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配偶 ROBERTO 和 TERESITA GENUINO,受访者。决定 LEONEN, J.: A.M. No. 03-1-09-SC[1] 并未取消原告根据《法院规则》第 1 条第 18 条的义务,即在最后一次诉状结束后立即采取单方面行动将其案件进行预审已送达并归档。[2]虽然预审提高了法庭诉讼程序的效率并有助于减轻案卷,但 A.M.第 03-1-09-SC 号没有让法院单独承担将案件设置为预审的责任。是。第 03-1-09-SC 号,规定“[在提交答复之日起五 (5) 天内,原告必须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将案件设置为预审会议 [和] [i ]如果原告未能在给定期限内提出上述动议,则 COC 分公司应发出预审通知,”[3] 必须与《法院规则》第 17 条第 3 条关于因原告的解雇而被驳回的条款一并阅读过错。因此,原告应充分说明其未能将案件提交预审的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以直接驳回申诉。初审法院驳回了菲律宾群岛银行对配偶 Roberto 和 Teresita Genuino 的诉状,理由是其未根据《法院规则》第 3 条第 17 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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