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菲尔。 192 第二师 [ G.R.第 196112 号,2014 年 2 月 26 日] GMA NETWORK, INC.,请愿人,VS.国家电信委员会,答辩人。决定 PERLAS-BERNABE, J.:在本请求复审的请求中,上诉法院 (CA) 在 2010 年 10 月 12 日的决定[2] 和 2011 年 3 月 9 日的决议[3] 受到了攻击。 CA-GR SP No. 112437 确认了被诉国家电信委员会在 BMC 案件编号 93-538 中于 2009 年 5 月 25 日[4] 和 2010 年 1 月 8 日[5] 的命令,对申请人 GMA Network, Inc. 的运营处以罚款临时授权已过期的广播电台。 Facts Petitioner GMA Network, Inc. (GMA),前身为 Republic Broadcasting System, Inc.,是一家菲律宾拥有的国内公司,从事广播和电视广播业务,已获得立法特许经营权,可建造、安装,根据 1992 年 3 月 20 日颁布的第 (RA) 7252 号共和国法案 [6] 在菲律宾经营和维护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电台,为期 25 年。 [7]另一方面,被告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是一个政府机构,根据 1979 年 7 月 23 日的第 (EO) 546[8] 号行政命令,除其他外,它已获授权 (a) “[i ]为运营通信公用事业和服务、无线电通信系统、有线或无线电话或电报系统、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系统以及其他类似的公用事业颁发公共便利证书,”和 (b) “[g]无线电话和电报系统以及无线电通信系统(包括业余无线电台和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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