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菲尔。 556 第一师 [ G.R.第 193666 号,2014 年 2 月 1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ARLON CASTILLO Y VALENCIA,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10 年 4 月 23 日裁决[1] 的上诉。 CR.-H.C.第 02999 号判决驳回了被告上诉人 Marlon Castillo 的上诉,并确认了 2007 年 4 月 11 日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86 分庭的裁决[2],但对损害赔偿金作出了修改。刑事案件编号 Q-03-119452 和 Q-03-119453 认定被告上诉人犯有两项强奸其 12 岁女儿的罪名。向被告上诉人提交的信息如下: A. 刑事案件编号:Q-03-119452 上述被告在 1996 年 8 月 27 日至 1997 年 8 月 27 日期间的某个时间段内,包括菲律宾奎松市。 ,在严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通过在阴道阴唇上摩擦他的阴茎,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对当时只有六 (6) 岁的未成年女儿 Nene[3] 实施性侵犯所述申诉人在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舔她的阴道和乳房并将手指插入她的阴道,这进一步贬低 [d]、贬低 [d] 或贬低 [ed] 所述的内在价值和人类尊严被冒犯的一方作为一个人,对上述内内的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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