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IO RAGA Y CASIKAT,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20059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727菲尔。 628 第一师 [ G.R.第 200597 号,2014 年 2 月 19 日] EMILIO RAGA Y CASIKAT,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VILLARAMA, JR.,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经修订)对 2011 年 10 月 3 日的判决[2] 和 2012 年 2 月 9 日的判决提出的复审请求书[1] CA-GR 上诉法院的决议[3] CR No. 33447 确认了 2010 年 5 月 24 日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94 分庭在第 04-130269 和 04-130270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4],判定请愿人 Emilio Raga y Casikat 犯有两项强奸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66-A 条第 2[5] 款进行性侵犯。根据第 7610 号共和国法 [6] 的第 5(b) 条,他被判处每项罪名的最低刑期为十二 (12) 年监禁,最长为二十 (20) 年的监禁。 (RA 7610)。他还被要求支付 P50,000 作为实际损害赔偿金,P5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 P25,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加上诉讼费用。 2004 年 9 月 2 日,针对请愿人提交了以下信息: 刑事案件编号 04-130269:2004 年 5 月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 上述被告,当时是父亲所述 [AAA],[7] 的未成年人,九 (9) 岁,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对所述 [AAA] 的人实施性虐待行为,然后在那里脱下她的衣服并强行试图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当他失败时,他违反了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将他的手指插入了她的阴道,从而违反了上述法律,对上述被冒犯方造成了损害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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