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菲尔。 410 第一师 [ G.R.第 207763 号,2014 年 6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LANDO RONDIN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REYES, J.:自动审查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 CEB CR-HC No. 00594,确认被告上诉人 Rolando Rondina (Rondina) 于 2004 年 9 月 13 日在 Basey, Samar, Branch 的第 99-2293 号刑事案件中被定罪[2]经修订的《刑法典》(RPC)第 266-A 条(经 1997 年《反强奸法》)第 8353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30 条规定的简单强奸罪,并处以永久居留,P50,000.00 的民事赔偿和 P50,000.00 的精神损害赔偿。事实前因 1998 年 12 月 15 日,针对 Rondina 指控他犯有强奸罪的信息 [3] 如下: 签名公诉人根据受害者 [AAA][4] 在此宣誓的控诉,指控 ROLANDO RONDINA,别名强奸罪的“Lando”,作案如下: 1998 年 8 月 30 日左右,中午 12 时左右,在萨马省 [YYY] 市的 Barangay [XXX] , 菲律宾, 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上述被告以猥亵的意图和淫荡的意图, 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 在当时和那里, 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个 [ AAA],未经她的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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