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ERUSALEM ESTEBAN Y BALLESTEROS,被告-上诉人。[G.R. 【第20092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735 菲尔。 663 第一师 [ G.R.第 200920 号,2014 年 6 月 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ERUSALEM ESTEBAN Y BALLESTEROS,被告上诉人。 R E S O L U T I O N REYES, J.:上诉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 第 03909 号,在修改后确认了 2009 年 4 月 14 日的决定[2],卡米林,打拉,68 分庭,在第 03-55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耶路撒冷 Esteban y Ballesteros (Esteban) 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重罪,定义见经修订的《修订刑法典》 (RPC) 第 266-A 条。先前的事实埃斯特班在一份信息中被指控犯有强奸重罪,其中写道:“那是 2002 年 12 月 17 日晚上,在波布。 Sur, Mayantoc, Tarlac 和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私人原告 [AAA][3] 对她进行性交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将在他们自己的家中,即:受害人 [AAA] 未满十八 (18) 岁,出生于 1988 年 11 月 4 日[;] 被告是受害人的父亲(父母);并且强奸发生在被告和受害者居住的住宅中。” [4] 传讯后,埃斯特班提出无罪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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