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 VALLENO Y LUCIT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9205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701菲尔。 313 第二师 [ G.R.第 192050 号,2013 年 1 月 9 日] NELSON VALLENO Y LUCIT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EREZ, J.:本复审请愿书的主题是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1]。 CR-H.C.第 03433 号,日期为 2009 年 10 月 29 日,确认了那牙市地方审判法院 (RTC) 在第 2004-0308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2]。初审法院裁定请愿人 Nelson Valleno y Lucito[3] 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二节,判处他无期徒刑并处以四十万比索 (P400, 000.00) 该信息指控请愿人非法持有涮涮锅。上面写着: 2004 年 3 月 12 日左右,在圣安东尼奥村,米拉尔,南甘马林,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当时和那里,故意, 非法和重罪拥有、控制和拘留九 (9) 个透明塑料袋,其中含有盐酸甲基苯丙胺,当地称为“沙布”,一种违禁药物,重量不少于 34.7011 克,估计成本或市场价值为P69,402.20,对菲律宾共和国的巨大损害和偏见。 [4]经传讯,请愿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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