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菲尔。 314 第二师 [ G.R.第 171514 号,2012 年 7 月 18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多明戈·埃斯皮诺萨,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REYES,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11 月 11 日的决定 [1] 和 2006 年 2 月 13 日的决议 [2] 的复审请求。 CV No. 72456。 1999年3月3日,被申请人多明戈·埃斯皮诺萨(Espinosa)向宿务市康索拉西翁市初审法院(MTC)申请了一份土地登记申请[3],土地面积为5,525平方米位于宿务康索拉西翁的 Barangay Cabangahan。为了支持他的申请,该申请被记录为 LRC 第 N-81 号案件,Espinosa 声称: 545-D(新),可转让和一次性; (b) 他于 1970 年 7 月 4 日从他的母亲伊莎贝尔·埃斯皮诺萨 (Isabel) 那里购买了该房产,而后者的其他继承人已放弃了他们的权利; (c) 他和他的前任利益持有人以所有者的概念拥有该财产超过三十 (30) 年。埃斯皮诺萨提交了高级调查计划 07000893[4] 的蓝图,以证明土地的身份。作为该财产可转让和可处置的证据,他将地图投影科科长 Cynthia L. Ibañez 在预先勘测计划上的注释标记为证据,并指出“CONFORMED PE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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