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5菲尔。 570 第三师[G.R.第 186232 号,2010 年 9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LPIDIO PAROHINOG ALEJANDRO,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VILLARAMA, JR., J.:即时上诉驳斥了上诉法院 (CA) 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CR-HC No. 00261-MIN 确认并修改了 2003 年 4 月 15 日 Isulan,Sultan Kudarat,第 19 分庭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决定[2],判定上诉人犯有五 (5) 项强奸罪。在所有日期为 2001 年 8 月 16 日的五 (5) 份信息中,上诉人 Elpidio Parohinog Alejandro 被指控强奸 AAA,[3] 他的女儿,如下:刑事案件编号 2804 那是 1997 年 1 月 6 日的某个时候在 Poblacion II,菲律宾苏丹库达拉特省 Lebak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并且重罪地撒谎并成功地与他十三 (13) 岁的女儿 [AAA] 发生性关系。 [4]第 2805 号刑事案件 1998 年 7 月第三周的某个时候,在菲律宾苏丹库达拉特省 Lebak 市的 Poblacion II,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和不贞的设计,以及通过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撒谎并成功地获得了他十四 (14) 岁女儿 [AAA] 的肉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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