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菲尔。 313 第一师 [ G.R.第 177355 号,2010 年 12 月 1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ONTANO FLORES Y PARAS,原告。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在上诉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在 CA-G.R. CR No. 00502,完全确认了 2004 年 10 月 13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 62,Gumaca,Quezon,在第 7098-G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2],该判决认定弗洛雷斯有罪,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66-A 条定义和处罚的合格强奸罪,并处以死刑和支付 75,000.00 比索 (P75,000.00) 作为民事赔偿金,50000 比索 ( P5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二万五千比索 (P25,000.00) 作为示范性损害赔偿金。 2001 年 8 月 17 日,弗洛雷斯在 RTC 强奸案中受到指控。信息的控告部分内容如下: 2001 年 6 月 18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省皮托戈市的 Barangay Payte,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具有猥亵的设计, 手持利刃武器,以武力、威胁和恐吓手段,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名 [AAA]、[3] 一名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当时该名未成年人年满 13 岁冒犯,违背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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