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菲尔。 433 第二师 [ G.R.第 178757 号,2009 年 3 月 13 日] RONALD CARINO 和 ROSANA ANDES,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在这份复审请愿书中,[1] 请愿人 Ronald Carino 和 Rosana Andes 在 CA-G.R. 中抨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2]。 CR No. 29867 日期为 2007 年 3 月 13 日,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03 分庭 [4] 的联合裁决 [3],裁定请愿人 Ronald Carino 和 Rosana Andes 对非法持有盐酸甲基苯丙胺的合理怀疑有罪,一种在当地称为涮涮锅的危险药物。请愿人 Carino 和 Andes 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在奎松市 G. Araneta 和 E. Rodriguez 大道的拐角处因两起独立但相关的事件被捕。被捕人员据称是中央警区 (CPD)-Galas 警察局 11 的成员,并且是警区当局派出执行“Oplan Sita”行动的八人小组 [5] 的成员。其目的是镇压附近猖獗的抢劫。正是在这次行动中,两名上访者因涉嫌持有装有涮涮锅的塑料袋而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捕。在逮捕和调查之后,请愿人在两个不同的信息中被指控[6],违反了第 11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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