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LORENZO LAYCO, SR., 上诉人。[G.R. 182191号】
605菲尔。第877章 第二师第 182191 号,2009 年 5 月 8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LORENZO LAYCO, SR.,上诉人。 RESOLUTION TINGA, J.:本次上诉的主题是上诉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颁布的判决,[1] 确认了地区小道法院 (RTC) 在第 1249、1250、1251、1252、1253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 1254、1255、1256 和 1257 裁定 Lorenzo Layco, Sr.(上诉人)犯有九 (9) 项合格强奸罪。上诉人被控于 1993 年 1 月 6 日、7 日、8 日、9 日对他自己 11 岁的女儿 AAA 和他 7 岁的女儿 BBB 于 1993 年、1994 年、1995 年的某个时候犯下九 (9) 项强奸罪, 1996 年和 1997 年。两名受害者作证说,他们在家中被父亲强奸。在这些情况下,每次强奸事件之前总是对他们的人身施加身体暴力[2]。 AAA 于 1993 年 1 月 10 日偷偷溜走,先和她的祖母一起住在新比斯开省的 Dupax del Sur,然后在碧瑶市和她的姑姑安顿下来。五年后,她回到了新比斯开的 Aritao 的家中度假。在那里,她看到姐姐BBB正在洗碗并哭泣,而她的父亲则站在她身后做抽水动作。 AAA回到碧瑶市时,让阿姨代为保管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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