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菲尔。 445 第二师 [ G.R.第 152071 号,2009 年 5 月 8 日] 菲律宾生产者银行,请愿人,VS。 EXCELSA INDUSTRIES, INC.,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TINGA, J.:这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对 CA-G.R. 上诉法院的决定 [2] 和决议 [3] 提出质疑。 CV No. 59931. 上诉法院的决定[4] 推翻了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 73, Antipolo, Rizal 的决定,支持对被告财产的抵押进行法外止赎,而该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动议重新考虑。 [5]根据案件记录,出现以下事实前因: 被告 Excelsa Industries, Inc. 是燃料产品的制造商和出口商,尤其是作为替代燃料来源的木炭煤球。 1987 年 1 月的某个时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菲律宾生产者银行申请了打包信贷额度或信贷出口预付款,该银行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银行机构。 [6]该申请得到 1986 年 10 月 14 日第 M3411610NS2970 号信用证的支持。韩国首尔光州银行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银行菲律宾群岛银行签发了金额为 23,000.00 美元的信用证,用于Shin Sung Commercial Co. 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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