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SHAMIA HERNANDEZ Y SANTOS 和 GRACE KATIPUNAN Y CRUZ,被告上诉人。[G.R. 1848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607菲尔。 617 第三师 [ G.R.第 184804 号,2009 年 6 月 1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ASHAMIA HERNANDEZ Y SANTOS 和 GRACE KATIPUNAN Y CRUZ,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审查是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1]。 CR-H.C.第 02465 号,日期为 2008 年 5 月 26 日,确认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 分庭于 2006 年 8 月 14 日在第 04-222804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被告-上诉人 Rashamia Hernandez y Santos 和 Grace Katipunan y Cruz 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 2 条第 5 节非法销售涮涮锅罪,判处他们无期徒刑。案件记录具有以下事实: 2004 年 1 月 19 日,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第 5 节,向 RTC 提交了针对上诉人非法销售涮锅的信息[3]。信息内容如下: 签名人指控 RASHAMIA HERNANDEZ y SANTOS 和 GRACE KATIPUNAN y CRUZ 违反 SEC。 5 [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承诺如下: 2004 年 1 月 14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共谋勾结,互相帮助,而不是被法律授权出售、交易、交付或赠送任何危险药物,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故意出售或要约出售 一 (1)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内含零点零四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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