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菲尔。第486章第 178205 号,2009 年 7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LEO QUEMEGGEN 和 JANITO DE LUNA,被告上诉人。 NACHURA, J.:上诉法院 (CA) 于 2006 年 12 月 28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供审查。 CR-H.C.第 01498 号,确认并修改了 1997 年 8 月 8 日马尼拉大都会马拉邦第 72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决定[2]。经检方证实,事实如下: 10 月 31 日, 1996年,晚上11:00左右,诺埃尔·塔贝尼拉(Tabernilla)驾驶着他的客用吉普车前往马尼拉大都会的纳沃塔斯。在 Navotas 的 10 号公路沿线,四名乘客宣布拦车。其中一名强盗在 Tabernilla 的后颈上戳了一个 balisong,[3] 而另外三名劫匪则剥夺了乘客的贵重物品。 [4]然后,劫匪从吉普车上下来,在一个叫“Puting Bato”的地方。 [5] 从那里,Tabernilla 和他的六七名乘客前往最近的警察支队报案。三名警察陪同他们前往案发现场。在那里,警察偶然发现了骑着三轮车的劫匪。乘客和受害者之一苏格拉底·卡加林根 (Kagalingan) 认出了肇事者,因为其中一人还戴着从他身上拿走的腰包。 [6]警察得以逮捕三名嫌疑人,其中包括贾尼托·德卢纳(de Luna),但利奥·克梅根(Quemeggen)却得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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