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上校。 PACIFICO G. ALEJ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7336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8日
573菲尔。第451章第 173360 号,2008 年 3 月 28 日] LT。上校。 PACIFICO G. ALEJ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决定 CHICO-NAZARIO, J.: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调回文件进行审查的请愿书抨击了 2006 年 1 月 31 日 Sandiganbayan 第五分部在 A/R 第 064 号中确认的决定[1]。 2] 日期为 2002 年 7 月 26 日的帕拉延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40 分庭,裁定请愿人 Pacifico G. Alejo 中校 (Lt. Col.) Pacifico G. Alejo 犯有挪用公共财产罪,应根据《刑法》第 217 条第 4 款予以处罚。修订的刑法典。 1994 年 12 月 29 日,请愿人被 RTC 指控犯有挪用公共财产罪,据称犯下如下罪行: 1992 年 6 月 8 日左右,在菲律宾新怡诗夏省,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说,一名公职人员,当时是房地产保护经济福利中心的指挥官,对他因职务和职务而收到的被没收的非法日志负责,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并以严重滥用信任、挪用、挪用和带走 1,000 板英尺的原木,这些原木被宾夕法尼亚州第 7 州第 56 IB 的成员没收,价值 P20,000.00 菲律宾货币,并转换为他自己的个人用途和利益,造成损害和政府的偏见。 [3] 1995 年 11 月 22 日受审时,请愿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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