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菲尔。 678 第二师 [ G.R.第 158312 号,2008 年 11 月 14 日] JOHN D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和光荣的上诉法院,被告。 QUISUMBING, J. 的决定:本上诉请求撤销 CA-G.R. 上诉法院 2003 年 1 月 23 日的决定[1] 和 2003 年 5 月 14 日的决议[2]。 CR 第 23802 号。上诉法院确认并修改了 1999 年 11 月 1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奎松市第 82 分庭的裁决 [3],该裁决裁定请愿人 John Dy 在刑事案件中犯有两项 estafa 罪编号 Q-93-46711 和 Q-93-46713,以及在刑事案件编号 Q-93-46712 和 Q-93-46714 中违反 Batas Pambansa Bilang 22[4] (BP Blg. 22) 的两项罪名。事实是无可争辩的:自 1990 年以来,John Dy 一直是 W.L. 的经销商。位于比科尔纳加市的 Food Products (W.L. Foods),公司名称为 Dyna Marketing。 Dy 会支付 W.L.在后者位于奎松市的分公司或总部领取休闲食品库存时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供食品。有时,他会将付款委托给他的一位司机。 1992年6月24日,Dy的司机前往W.L.的分公司。食品来收集休闲食品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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